新《药品生产许可证》明年启用

2015-09-16

  近日,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通知称,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启用新版《药品生产许可证》和《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》。

  有效期届满、需继续生产药品的企业,有效期届满、需继续配制制剂的医疗机构,应向所在地省级食药监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;2015 年年底尚未到期的《药品生产许可证》和《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》,由各省(区、市)食药监管局在 2015 年年底前更换新证,有效期与原证一致。

  未按期完成换发的药品生产企业,须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生产。

  国家食药总局明确,未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(2010 年修订)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、中药提取物生产企业和不具备相应中药提取能力的中成药生产企业,不予换发新版《药品生产许可证》。

  各省(区、市)食药监管局要坚持认证标准,严格检查把关。对于未按期完成新版《药品生产许可证》换发的药品生产企业,要加强监督检查、实地确认,确保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生产。

  通知明确,各省级食药监管部门要明确日常监管机构和日常监管人员,并在《药品生产许可证》和《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》上注明。

  来源:健康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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