扬州公立医院诊察费纳入医保 支付标准 6 元 / 人次

2015-11-25

  根据我市日前确定的门诊诊察费医保支付标准,参保人员在定点城市公立医院门诊发生的门诊诊察费(西医诊察费、中医辨证论治费、急诊诊察费),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为 6 元 / 人次。

  今年 10 月,省人社厅发布通知,根据《关于印发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》的要求,将城市公立医院诊察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。

  诊察费是公立医院实行医药价格综合改革、取消药品加成后,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原挂号费、普通门诊诊察费及急诊挂号费、急诊诊察费等优化后设立的新的诊疗服务收费项目。其项目内容包括:挂号费、药事服务费,门诊、急诊及其为患者提供候诊就诊设施条件、诊断书和收费清单。实施诊察费政策后,门诊注射、换药、针灸、理疗、推拿、血透、放射治疗过程中,将不再收取诊察费。

  我市明确,统一门诊诊察费医保支付标准,参保人员在定点城市公立医院门诊发生的门诊诊察费,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为 6 元 / 人次,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;将城市公立医院住院床位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标准提高至 35 元 / 床·日,医保基金结付比例不变;将其余按规定提高的医疗技术服务收费纳入医保支付政策范围。

  来源:扬州日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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